已試行廉政保證金制度11年的湖南瀏陽市,近期成為新聞焦點。2002年,瀏陽市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,每月從公務員工資中扣5%存入廉政賬戶,單位按個人交存的兩倍交納,沒有違法違紀的公務員在退休後可領取這筆錢。
  對湖南瀏陽實行的“廉政保證金”制度,應肯定其創新探索精神,但不能過度肯定。從媒體報道可知,當地一些公務員便對這項制度有諸多抱怨,認為“廉政保證金”形式大於內容,難以真正促進公務員奉公守廉。概括而言,初衷良好的“廉政保證金”制度探索,只能算是健全反腐體制的個體嘗試——一方面,只要在廉政建設層面有用,這樣的探索就該在不斷的鼓勵中完善;另一方面,必須認識到,類似探索並不能替代反腐制度創新的全部內容。
  瀏陽市紀委人士表示,11年來僅有57人被扣“廉政保證金”,與實行這一制度前“1997年到2001年平均每年175人落馬”相對比,已經說明這項制度發揮了作用。但是,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,在“廉政保證金”制度中,似乎並沒涉及常態措施以外的監督、監管完善。
  更為關鍵的問題是,正像當地公務員質疑的那樣——“指望靠每月百十來元的廉政保證金讓幹部不腐敗?”事實的確如此,和數額更為巨大、回報更為豐厚的貪腐行徑相比,“38年不違紀,退休可望拿7萬”的獎勵制度,對那些有能力腐敗、有機會貪腐的公職人員而言,恐怕根本沒有絲毫的吸引力。
  如何行之有效地“堅決懲治腐敗、遏制蔓延勢頭”?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10月16日在相關會議上給出了答案: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,使領導幹部“不想腐”;強化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,使領導幹部“不能腐”;堅持有腐必懲、有貪必肅,使領導幹部“不敢腐”。簡單對比,湖南瀏陽實行的廉政保證金制度,顯然主要著力點還停留在使領導幹部“不想腐”的層面。
  用完善的制度構築起公職人員“想腐敗而不能”的監督監管機制,用嚴苛的制度讓所有公職人員都對“伸手必被捉”的懲戒心存敬畏,才應是地方探索反腐制度創新的正確方向。
  摘編自《新華每日電訊》11月15日文/李記  (原標題:理性評判“廉政保證金”探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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